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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跨海通道金塘大桥段被指工程转包调查_[新闻new]

发布时间:2021-09-14 09:36:03 阅读: 来源:自吸泵厂家

舟山跨海通道金塘大桥段被指工程转包调查

兰渝铁路质量举报事件一波未平,又一重大交通基础工程陷入举报漩涡。

日前,有网友杨之君(化名)举报称,浙江舟山跨海大桥中的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存在非法转包、涉嫌伪造签名等问题。

针对此举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日前分别奔赴浙江舟山、上海等地,就上述工程标段是否转包、承建公司资质是否达标、承建公司内控管理、项目利润等情况展开调查。

转让篇

控股子公司承建惹争议

金塘大桥及相邻的西堠门大桥作为舟山大陆连岛工程最为关键一环,也是舟山有史以来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于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分别批准立项全面开工,2009年建成后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实现全线通车。

举报人杨之君告诉记者,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中标方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建设),但路桥建设中标以后将全部工程非法转包给上海一家公司——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路桥华东),虽然路桥华东为路桥建设的子公司,但并不具备承担这么大项目的资质,存在非法转包嫌疑。

项目确由“子公司”承建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获悉,作为舟山大陆连岛工程5座桥梁中规模最大的跨海大桥,金塘大桥已通过交工验收,现通车两年有余,眼下正在筹备竣工验收,而承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第II合同段)的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并非路桥建设的全资子公司,若按照资质要求来定,施工资质存在一定疑问。

路桥建设2006年2月10日的公告称,收到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发来的“中标通知书”,表明路桥建设已经中标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项目,该合同中标价7.676亿元,工期30个月。

举报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笔录等文件显示,路桥建设承认金塘大桥项目中标后,由其华东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建造。

指挥部:不存在中标分包、转包

8月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金塘大桥,该大桥连接舟山金塘岛与宁波市镇海区,尽管天空下着大雨,但仍车流不息,往返于宁波与舟山。

大桥建设与管理方浙江省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下称“指挥部”)位于金塘岛沥港镇码头,对于举报人的说法,“指挥部”回应称,相关招投标皆按照法律进行,因为中标方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说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该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路桥集团华东工程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中标分包、转包问题。

“指挥部”向记者出示的一份材料中进一步说明:“经公开合法招标,我部与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施工合同。该合同段于2009年11月2日通过交工验收,参加交工验收的承包人亦为路桥集团国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指挥部”前党委副书记,现任总指挥助理郑为成进一步解释,“这不是转包,因为是其全资子公司”,“招标文件中也提到了,招标委员会也是审查通过的。我们不是跟它(路桥华东)签订合同,而只是跟路桥建设发生法律关系,施工单位是谁那是他们内部的事情。”

采访当日,记者要求出示当初的招投标文件及协议等资料时,“指挥部”以不便向媒体公开为由拒绝提供。

路桥建设:合同一部分,未转包

中标单位是路桥建设,为什么施工单位变成了路桥华东?就此问题,路桥华东有关负责人王世宝在电话中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当时中标的是路桥建设,由路桥华东来施工,路桥建设是管理单位,作为路桥建设的子公司,具体操作的都是下级单位,不存在举报人所说的转包现象。

《招标投标法》第48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法》第28条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钟锦化律师团队有律师认为,路桥建设中标并交由路桥华东施工是否合规,主要看三点:一,是否经过招标方同意,或总承包合同中有转包的明确约定;二,路桥华东是否有相应承建资质;三,路桥华东承建的是否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如不符合上述三点,则路桥建设属于违规转包。

8月13日,路桥建设相关负责人称,合同约定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路桥华东,作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不构成转包问题。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吉高则坦承,由于目前建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母公司承接业务、子公司施工是否构成转包,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不过,记者从举报人提供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17265号)中发现,法院审理查明,“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工程已超过路桥华东公司所能承建的工程标的额范围。”该裁决书中显示,路桥建设自己在该庭审中也称,“舟山大陆连岛工程金塘大桥第II合同段项目是以路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但该工程存在分包情形,该工程实际施工方为路桥华东。”该判决因一审被告上诉而遭撤销,此后的再次审理中法院称上述中标等事宜与案情无关而未作涉及。

据2009年7月31日《浙江日报》消息,浙江省2006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上,舟山大陆连岛工程存在大量的违法分包问题被着重列出,浙江审计部门发现,有的工程甚至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或个体包工头。

路桥华东被指资质不够

“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投标人必须具有承担投标项目的能力同时又必须自己完成中标项目”,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赵星海律师与李国东律师指出,“路桥建设此次中标涉嫌绕开了《招标投标法》规定,达到中标者路桥建设具有相应的资质,但是又把项目交由不完全具有相应资质的路桥华东来进行施工的目的。”

该工程公开招标文件显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对于投标单位的要求为:“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和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近十年内成功地完成过水上主跨为120米(含)及以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箱梁桥施工的单位均可以独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的方式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根据工商资料及相关文件显示,路桥华东前身为上海通钦海工贸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正式设立,由路桥建设(出资15%)与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华南)(出资85%)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以五金件加工贸易为主。

根据住建部网站查询的路桥华东的资质证明,该公司虽然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资质,但成本工程的范围中显示,“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

路桥华东在金塘大桥施工过程中注册资本一直为8000万元人民币,这也意味着其可承担不超过4亿元合同金额的单个项目。而根据路桥建设中标公告显示,金塘大桥土建工程施工第II合同段中标价约为7.676亿元人民币。

“设立建筑资质等级级别的目的和初衷就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防止那些没有足够经验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企业去建筑超越自身能力的项目,最后达到保障工程安全的根本目的。”赵星海律师与李国东律师给《每日经济新闻》的回复中指出,“在大陆连岛金塘大桥项目中,实际施工方路桥华东并不能因为其母公司路桥建设的名义和资质中标就必然取得了建造金塘大桥土建工程相关标段的资质。即便在招标文件中就已经说明,投入本合同段的主体队伍为路桥华东,但是在其没有达到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进行施工仍然是涉嫌违法的行为。”

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永恒律师也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禁止转包,允许部分项目分包,但分包有严格限制,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如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属于转包行为。赵永恒还指出,如果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有关人员,未对施工活动实施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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