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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两办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16:09:54 阅读: 来源:自吸泵厂家

(记者 段美)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实施细则提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市级及以下各级党委书记任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主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施细则提出,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负责对本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每两年对本级党委、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以及下级党委、政府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巡查,必要时可进行专项巡查和随机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下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安全生产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履行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以各种形式阻挠、干涉、妨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对存在地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对打非治违不力,本地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非法违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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