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行为
无论是民间法律工作者,还是法院工作人员,在处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民事行为时,都会从法理、法律和实操角度考量,注重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以及判例相互借鉴的影响力。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发现,众多法院判例均对此种“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行为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放款人而言,以房屋买卖之名开展实质为借贷的业务,法律不予保护。
由于合法性的问题,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借贷的方式经常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合同,这就增加了放款人的风险。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实现抵押担保的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应一律按照无效认定。对于债权人诉请房屋所有权人依合同约定履行或承担违约金等诉请,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凡涉及刑事犯罪的,涉诉房屋作为债务人犯罪之工具,被害人即债权人主张履行买卖合同的,建议一律不予支持,应按照刑事追赃程序予以处理。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1号文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之间以借贷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关系。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变更诉讼请求;出借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放款人自认为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担保方式不可取,或存在法律风险。但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清真相,揭开假相,准确认定事实,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并作出判决。对于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始终坚持保护合法利息的原则,即保护当事人约定利息中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的部分,对于超过部分则不予保护。“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担保法律风险对处于撮合者身份的民间金融中介平台同样适用,需要引起民间金融从业者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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