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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垫付贷款后起诉债务人追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2-27 13:17:08 阅读: 来源:自吸泵厂家

原告为被告贷款提供了担保,又为其垫付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均被拒付,无奈,诉至法院。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朱某、孔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73127.81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14日,被告朱某在原告六安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贷款购买工程车一台,双方签订了按揭销售合同。并在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为400000元,期限24个月,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担保,被告朱某以其购买的车辆作为抵押物,孔某作为朱某的妻子以共同抵押人在贷款合同中签字。该贷款合同在合肥衡正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贷款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按月向银行还款,原告只好每月按约定向银行支付贷款,直至还清为止。期间,原告共计还款本息73127.81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已成立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月供贷款,致使原告为其垫付月供并还清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务人保证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为其代还的贷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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