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出台细则强化对食品小作坊经营店及摊贩监管_[新闻new]
昨日,记者从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上获悉,为规范全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我市于日前正式出台了《泸州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了我市“三小”认定标准、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备案或登记的食品经营范围、“三小”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办法。
据了解,食品小作坊是指由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
《细则》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果冻,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酒类、酱油和醋,食品添加剂等不得予以备案;食品小经营店经营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不得予以备案;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散装白酒等不得予以登记。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由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发放,食品摊贩登记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均不得收取费用。区、县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将在发放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30天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细则》还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依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执行。
记者熊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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