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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未还利息如何确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4:58:29 阅读: 来源:自吸泵厂家

借贷网讯  因资金周转,刘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期限为半年。借钱到期后,刘某并未还款。张某多次要求刘某还款,刘某均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长达近2年之久。在诉讼时效到期前,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付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在案件的审理中,合议庭查明,借款时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每月0.46‰,四倍即1.84‰,而三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每月0.55‰,四倍即2.2‰。合议庭在确定双方借款的约定利率及逾期利率是否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产生分歧。

应按照半年期利率计算,已超过基准利率的四倍。因为利率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逾期部分“利息”并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利,而是基于违约产生的债。也就是说,原被告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利率就已经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超出部分不会因时间的长短而变得合法。因此,双方借款的利率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合法利率计算利息,而违约之后的“利息”,则是因为被告违约而应承担的责任。

只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时,法律才认为其怠于履行权利,才会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怠于行使起诉权利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本身已经界定,因此原告并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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