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注明利息不获法院支持-【资讯】
借贷网讯 没有注明利息的借条,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2009年原告熊某在一家酒店采购部工作期间结识了为该酒店送水产品的被告张某。2010年3月17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0年4月2日,被告张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及时归还。
本文为您讲述的就是相反的案例,2010年7月16日,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两份,分别注明:“6月18日到期的叁万元整因有困难延期到2011年6月18日还”,“7月2日到期的贰万元整因有困难延期到2011年1月31日还”。时至今日,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张某夫妇立即归还两笔借款共计5万元及利息9000元。庭审中,原告诉称:第一次借钱时,被告承诺给原告3分的月息。2010年4月2日,原告再次借给被告2万元,借期为3个月。
该案审理情况如下,借钱后,被告按时支付了原告两个月利息后,开始躲避原告且没有再支付利息。2010年7月16日,原告好不容易找到被告催要还款之事,但被告说其当时还款确有困难,并要原告将利息由3分降低为1.5分,原告看在朋友情分遂同意了被告要求。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是否欠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该借款是否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应该如何计算利息。
最终该案审理结果如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两次借款共计5万元,有被告张某向原告出具的两张借条和保证书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两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系夫妻关系,则被告张某向外所借款应由其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原告据此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双方是否约定月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9000元利息,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其利息计算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时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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