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通报4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消息】
红网时刻12月15日讯(通讯员 石季轩)近日,湖南省石门县纪委对查处的4起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1.县森林公安局干警杨卫国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7年3月29日21时30分,时任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杨卫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返家途中,在县城澧阳路与永兴大道交叉路口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杨拒不出示任何证件且拒绝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抽血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8毫克/100毫升。4月18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卫国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105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县纪委给予杨卫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石门县第一中学工作人员文香柱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7年4月17日22点24分,文香柱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永兴大道至黄金路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2毫克/100毫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文香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石门县第一中学给予文香柱行政警告处分。
3.县公路局工作人员蔡建国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7年4月18日21点45分,蔡建国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澧阳路与县财政局支路口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46毫克/100毫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蔡建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县公路局给予蔡建国行政警告处分。
4.县公路局工作人员冷典耀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
2017年4月14日22点20分许,冷典耀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县城澧阳路与澧水大桥交叉路口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41毫克/100毫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冷典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县公路局给予冷典耀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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