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吸泵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自吸泵厂家
热门搜索:
技术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讯

初评腾讯与360的垄断纠纷

发布时间:2020-02-19 02:47:57 阅读: 来源:自吸泵厂家

文/于国富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1年4月26日,腾讯公司诉360隐私保护器侵权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决,北京奇虎、奇智软件以及三际无限三被告停止发行使用涉案360隐私保护器,删除相关网站涉案侵权内容,在360网站首页及法制日报公开致歉30日,并赔偿原告损失40万元。

很多人认为这个案件的公开宣判标志着令人瞩目的“3Q”大战的结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经广东省高级法院披露,奇虎360近日以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金额超过1.5亿元。腾讯方面表示,去年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360,索赔金额为1.25亿元,广东省高院也已正式受理。“3Q大战”并没有结束,反而愈演愈烈了!

与“3Q大战”第一季中不同,360此次大打“垄断牌”。那么,目前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垄断的?如何判断一家互联网企业是否有垄断行为呢?

一、北京首例垄断案始末

2009年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唐山人人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垄断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唐山市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起案件。本案的裁判不仅给出了“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方法,而且对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有益探索,因而有着深远的意义。

原告唐山人人公司诉称,由于其降低了对百度搜索竞价排名的投入,被告即对全民医药网(www.qmyyw.com)在自然排名结果中进行了全面屏蔽,从而导致了全民医药网访问量的大幅度降低。而被告这种利用中国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对原告的网站进行屏蔽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迫原告进行竞价排名交易的行为。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6000元,解除对全民医药网的屏蔽并恢复全面收录。

被告百度公司辩称,被告确实对原告所拥有的全民医药网采取了减少收录的措施,实施该措施的原因是原告的网站设置了大量垃圾外链、搜索引擎自动对其进行了作弊处罚。但是,该项处罚措施针对的仅仅是百度搜索中的自然排名结果,与原告所称的竞价排名的投入毫无关系,亦不会影响原告竞价排名的结果。其次,原告称被告具有《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提供的搜索引擎服务对于广大网民来说是免费的,故与搜索引擎有关的服务不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称的相关市场。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原告应当对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

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原则上应当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和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当然,在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能够予以准确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但当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选择适用上述推定条款来证明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就其对被告市场份额的计算或者证明方式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本案中的相关市场是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原告仅提交了两篇有关被告市场地位的新闻报道,未提供具体的计算方式、方法及有关基础性数据的证据能够使本院确信该市场份额的确定源于科学、客观的分析,因此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

其次,《反垄断法》并不禁止企业通过自身的发展形成规模经济,从而占据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所实施的,能够影响市场结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措施。如果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正当理由,也没有产生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后果,即不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对全民医药网的自然排名结果实施了减少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但其行为是对全民医药网存在“垃圾外链”行为进行的处罚。被告在其网站的相关页面上向社会公众公布了百度搜索引擎的算法规则及针对作弊行为的处罚方式,原告完全有途径了解百度搜索反对网站设置“垃圾外链”的行为,并会对这种行为实施处罚。而且,其处罚措施针对的是所有设置了“垃圾外链”的被搜索网站而非单独指向全民医药网。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其经营的全民医药网确实存在“垃圾外链”。上述反作弊机制的实施是为了使搜索结果更为真实和可靠,从而保证广大搜索引擎用户的利益,同时,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采取的上述措施对原告而言存在歧视性或者胁迫性,故被告基于全民医药网存在大量“垃圾外链”的事实而对其实施了减少自然排名部分收录数量的技术措施是正当的,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综上,原告既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市场”中占据了支配地位,也未能证明被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从百度案看互联网垄断案件的评判标准

我国2008年通过的《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由此可见,360向广东法院起诉腾讯垄断,是认为“腾讯公司滥用其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其指控是否能够成立,需要进行如下法律判断:

大前提:准确界定“相关市场”

如前所述,《反垄断法》所界定的垄断行为是指在“相关市场”的垄断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鉴于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一个非常重要和基础性的概念,在对任何垄断行为进行讨论之前,都要首先定义“相关市场”。这里的“相关市场”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包含形形色色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的“市场”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一个由法官根据自由竞争规律所拟制的“市场”,在这一范围之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替代性,并存在着竞争关系。

《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自由竞争,避免市场垄断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竞争”这一出发点,导致反垄断法的思维方式必须限定于一个供经营者自由竞争的“相关市场”中。至于经营者竞争之外的市场,不在法院判定垄断行为的考虑范围之内。

从本案来看,腾讯公司与360之间进行竞争的“相关市场”,既不是腾讯公司的主场(IM软件),也不是360公司的主场(安全卫士类软件),而是将双方的竞争关系和竞争产品囊括在内的市场。从腾讯目前的产品线和360目前的产品线来看,这个市场可能要扩大到整个桌面软件市场。

必要条件:被告的“市场支配地位”

在准确界定“相关市场”后,我们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关键工作——确定被告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如前所述,在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整个桌面软件市场后,我们看到双方在该市场中所占的市场份额都很强大,但是,都没有进入到“市场支配地位”的程度。最主要的原因有如下两个:

1. 双方的市场份额能否达到“相关市场”的二分之一存疑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一个经营者,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才可以被认定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当我们将“相关市场”界定为整个桌面软件市场时,两家的软件能否达到这个比例,笔者感觉高度存疑。

2. “相关市场”竞争充分,并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很小

近几年,随着免费软件的不断普及,腾讯的免费软件QQ、TT浏览器、QQ输入法等软件取得了不错的业绩。但是,与此同时,360作为安全软件的一匹黑马,打破了安全软件的收费模式,以免费的“安全卫士”抢占了大量的市场。实践证明,只要软件功能过硬并且符合国内消费者的免费心理,桌面软件市场还是大有可为的。这样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随时都会有像360这样的搅局者出现,给原有的竞争格局带来深刻的变化。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众经常提到的“使用率高”、“知名度高”等等概念与《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不是一个概念,后者一般要通过严密的经济分析的过程才能够予以确定。能否证明被告具有这样的地位,我们替360捏着一把汗。

关键因素: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在某些人的观念中,搞垄断或者具有垄断地位的都是大企业,《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的法律。只要企业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遭遇反垄断的官司。这些都是对反垄断法的误解。

事实上,即使被认定为在相关市场中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像中石油、中石化那样的企业,只要其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也不会构成《反垄断法》打击的垄断行为。

实践中,企业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例如通过知识产权如专利、版权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例如,目前炙手可热的苹果公司就是通过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据有关媒体报道,360将腾讯“申请专利过多”也作为其一种垄断罪状,这就有点需要补充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必要了。

笔者并非腾讯与360垄断纠纷案件任何一方的代理律师,没有详细了解双方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和证据材料。笔者对案件所了解的相关信息来自互联网媒体的公开报道,无意影响法院针对该案件的判决。

相信笔者从《反垄断法》具体条文和北京法院已经得出结论的具体判例出发对“垄断”这一法律现象进行的剖析能够解决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的迷惑。

安全阀校验台生产厂家

试漏检漏机

济南静态蒸发率测试仪

家用电器五金卫浴类